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
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修订)
(编号AX-24-ZD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规范、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报示范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的管理工作主要为申请、审核、公示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按照年度进行组织,由学会各会员单位自行申报。
第六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天津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也不能以车间、班组、作业队、站场等基层单位名义申报;
(二)企业在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获得或已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
(四)符合《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申请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申请示范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自评表;
(三)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安全文化手册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申报记录;
(五)申报单位须保证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被查出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示范企业审核遵循“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动态审核、优中选优”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具体实施工作以《评价标准》为依据。
第十条 示范企业的审核分为材料审核、现场审核、公示和命名4个阶段,任何一阶段审核不合格,将不进行下阶段工作。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的审核一般选取3人及以上专家,专家的选取、使用、自律、回避及监督等按照学会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在材料审核、现场审核过程,采取专家对照评价标准分别打分,平均计算分数。符合条件按照平均得分排序,进入下一个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现场审核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公 示
第十四条 学会对审核合格单位在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学会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学会对已公布的合格单位颁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会对示范企业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提交上一年度《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学会根据年度报告对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公布之日开始)。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自主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企业填写《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根据《评价标准》进行复查审核。
第十九条 复审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示范企业复审申请;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
(三)近3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和理论创新,形成的特色模式,产生的成效、成果;近3年来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所做的工作等;
(四)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材料。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有法人变更、机构重组、企业名称变更、地址搬迁等重要变更事项时,须向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社会安全公益活动及学会组织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主动加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信息系统,不断丰富安全文化的认知,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交流和共享,夯实安全文化的根基;
(二)建立自查制度,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进;
(三)自觉接受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的日常监督;
(四)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及其它有关企业,积极组织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会撤销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发生死亡及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
(四)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示范企业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