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
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津安学(2025)1号)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及《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之外的,且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4754-2017/XG1-2019的相关规定属于其他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坚持自主创建的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四)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依据该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4754-2017/XG1-2019中所属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的识别后,参照应急管理部对同类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本市有关要求创建。企业规模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标准,参照同类型规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执行。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六)通过行业自律,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评审单位和人员
(一)评审单位
评审单位是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规定,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申请成为评审单位的第三方机构应填写《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由评审组织单位的专家组综合评定确定,并结合每年工作开展情况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表见附件2)。
1.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设施齐全,有负责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评审人员的合同聘书及证件档案齐全。
(2)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3)评审单位一般应当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无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专业能力,且从事3年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
(4)评审人员数量应符合如下条件:
有负责标准化日常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评审人员总人数不应少于10人,且满足相关专业领域标准化评审工作需要的专职评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6人。
如出现评审人员离职、调岗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补充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并报备学会,确保符合人数、专业等条件要求。
(5)提供自有人员的连续社保缴纳记录和外聘人员的聘请证明。
2.工作职责
(1)负责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收到评审通知后,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3)依照同类行业(领域)评定标准和本市有关要求进行评审,查找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复核整改效果;
(4)完成评审工作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有关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5)存档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现场核实材料、企业申请资料等评审材料;
(6)按照评审组织单位要求,配合开展有关工作。主动提交评审人员年度业绩情况。
3.从业准则
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监督检查,对评审组织单位抽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不得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变更评审程序或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招揽安全评价、咨询等业务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重大疏漏评审报告;不得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评审;不得拒绝、阻挠评审组织单位抽查;不得为被评审企业同时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等技术管理服务;杜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审人员
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应是经过培训合格、具备同类行业(领域)评审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和评审专家,评审员为评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人员,评审专家除评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人员,也可由评审单位的外聘人员担任。
1.基本条件
(1)评审员要求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评价师或工程师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
(2)评审专家要求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法规、标准、政策,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与被评审单位行业专业相符或相近的安全评价或行业(领域)安全相关从业经历。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2.工作职责
(1)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维护评审工作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2)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3)积极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3.从业准则
不得在两个(含)以上评审单位或无证、未登记、跨行业(领域)从事评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拉拢关系、招揽业务、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隐瞒安全生产问题;杜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程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请
1.企业应自主开展其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员参与的自评工作组,对照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自评完成,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评审。申请企业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书面评审申请和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可根据评审组织单位公示的评审单位名单自主选择评审单位或申请组织单位指派评审单位。
3.申请单位应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且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并转交有关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由评审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首、末次会议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连同评审组和企业人员在企业大门口合影及现场检查等影像资料一并提交。由评审组织单位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评审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除小微企业可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外,其他企业采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评审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3.评审组应符合如下条件:
(1)评审组应包括至少5名评审人员,小微企业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名;
(2)评审组长原则上应由评审专家担任,或应当具有被评审企业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或3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从业经历。
4.评审结束且企业整改完成,评审单位应编制评审报告,由评审组成员签字,同时经评审组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页面规整、印章齐全的报告扫描件(PDF格式)及有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审查。
5.评审组织单位组织专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审单位的评审进行现场或其他形式的抽查。
(三)公告、发证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报告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形成书面报告,存档记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评审组织单位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3.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4.自评审组织单位下达评审通知至评审报告审查完成,时间超过6个月的,评审单位应对申请企业进行现状复核,并在评审报告中补充复核内容。
(四)复评、撤销
1.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持续性自评工作并存档备查;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的不定期抽查。
2.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申请复评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三)款程序重新评审。证书超出有效期未复评的,公告撤销其等级。
3.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公告撤销其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经查属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在抽检过程中发现获证企业现状不满足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要求的。
4.被撤销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5.评审组织单位应每年组织安全专家,按照不低于30%比例,对已达标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评定标准的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作业现场。
6.抽查结束后,对企业书面反馈发现的隐患和检查依据,提出整改要求;被查企业应尽快完成隐患整改,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抽查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专家签字后存档,并对拒不配合或拒不落实隐患整改的企业,可以撤销其已经取得的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企业资格。
(五)资格管理
1.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由评审组织单位专家组综合评定后确定,为期一年;学会根据当年工作情况对评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开展评审工作。(考核表见附件2)
2.评审单位存在违反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行为的,第一次进行约谈,第二次公告暂停评审资格6个月,第三次公告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且下一年不得从事评审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纳入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3.评审人员存在违反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行为的,第一次公告暂停评审资格3个月,第二次公告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且下一年不得从事评审工作,第三次评审工作禁入,且列入学会专家库“黑名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上报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六)技术管理服务
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为保证权益,委托双方应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及义务等事项。凡委托技术管理服务的企业,必须在申请评审的自评报告中注明服务单位及有关服务内容,并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的评审单位不得参与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凡在本市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的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要求规范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扰乱安全生产标准化市场秩序。
四、有关要求
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规范创建,共同维护评审工作质量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共同服务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